桂建管〔2007〕7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驻桂企业”)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单项工程登记手续,我厅已批准了四批共36家驻桂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在各地考察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第五批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区外来桂企业实行年度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实行年度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单
(一)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三)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四)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
(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
(六)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八)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二、办理年度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或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驻桂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企业驻桂人员任职文件;
(六)企业驻桂人员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
(七)企业驻桂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驻桂办公地址证明文件(房产租赁合同)。
三、办理年度登记程序
(一)企业驻桂负责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领取《年度登记表》和《诚信手册》。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持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携带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在2007年8月1日前到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办理年度登记有关手续。
(三)办理年度登记的企业须在网上填报年度登记资料,企业凭“驻桂企业身份认证锁”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www.gxcic.net),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企业管理系统”,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
(四)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的,即在《年度登记表》和《诚信手册》盖章编号。
四、年度登记备案管理
(一)驻桂企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活动,应持《年度登记表》或《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备验。
(二)驻桂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或签订建设工程承包业务合同后,应将《年度登记表》和《诚信手册》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履约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诚信手册》提交给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诚信手册》“业绩记录”栏签署评价意见。
(三)驻桂企业应当在年度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下年度《年度登记表》,并附上年度《诚信手册》。
(四)驻桂企业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年度和单项工程登记: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年度备案时间紧,工作量大,希望各单位积极配合,凡逾期不提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四日